本合同由武汉市天雄置业发展有限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(以下简称工会)代表江南(中国)官方全体在岗员工与武汉市天雄置业发展有限江南(中国)官方(以下简称江南(中国)官方)签订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和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,协调稳定劳动关系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建立“目标共定,效益共创,利益共享,风险共担”的利益共同体,促进江南(中国)官方的发展和进步,双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《集体合同规定》、《武汉市天雄置业发展有限江南(中国)官方章程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经协商一致,签订本合同。
第二条 本合同的签订必须由江南(中国)官方和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双方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,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、江南(中国)官方、员工利益的原则。江南(中国)官方制定的规章制度,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。江南(中国)官方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,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。
第三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和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员工具体利益出发,由江南(中国)官方根据经济发展和形势要求,确定当年的经营管理目标。全面实现江南(中国)官方经营目标是双方应尽的义务。
第四条 本合同对江南(中国)官方和全体在岗员工具有约束力。本合同应提交全体在岗员工讨论,并提交江南(中国)官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五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,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。江南(中国)官方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,如工资、福利等,应有工会代表参加,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。江南(中国)官方应按《工会法》及有关规定,按工资总额的2%向工会拨缴经费。
第六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依法指导员工与江南(中国)官方签订劳动合同,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。劳动合同文本由江南(中国)官方提供。江南(中国)官方制定和修改合同文本,应听取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和员工意见,并在合同签订前5天将合同文本交与员工。
第七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和员工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。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,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,被变更方如有异议,可要求工会予以调解。
第二章 劳动用工
第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,江南(中国)官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。江南(中国)官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,在尽量安排本江南(中国)官方员工的前提下,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,可依法自主招聘员工。工会有权监督招工工作。
第九条 江南(中国)官方根据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精神,结合自身发展需要,进行合理的岗位设制和人员流动,并遵守以下原则:
(一)江南(中国)官方制定的人员分流实施方案,应有工会的参与,并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。
(二)江南(中国)官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工作表现情况,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,员工必须从大局出发,服从江南(中国)官方的调配。
第十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员工均与江南(中国)官方签订固定期合同。合同期限一般为1~3年。在合同期满后,经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,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0日续签劳动合同。
第十一条 员工无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,按《劳动法》有关规定,作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处理。
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、解除与终止按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工作表现,对员工实行内部待岗制。按本江南(中国)官方改制有关文件精神,待岗人员由江南(中国)官方(用人单位)发放不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。
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
第十四条 江南(中国)官方依法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,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,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(特殊岗位按江南(中国)官方的相关规定执行)。
第十五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因工作和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,应按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合理安排调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。
第十六条 江南(中国)官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节、假日休息制度,包括带薪年休假制度、探亲假、婚丧假、女员工孕产假及男员工护理假制度等。
第十七条 截止本合同生效之日止,已与原直属房地产江南(中国)官方签订转变身份合同的员工均可以享受5天的年度带薪休假,新招聘员工司龄满2年的,每年可休假1天;员工每增加一年司龄,年休假增加一天(休假时间的计算不含双休日)。
第四章 劳动报酬与福利
第十八条 江南(中国)官方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的原则,建立江南(中国)官方的工资制度。同时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建立奖金制度。江南(中国)官方通过对各岗位和工种的劳动条件,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、工作表现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,分别确定江南(中国)官方的工资结构和员工的工资报酬。
第十九条 江南(中国)官方(用人单位)以货币的形式每月10日向员工支付月工资报酬(如遇休假日,则提前一天支付)。在岗员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武汉市实行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。2005-2007年江南(中国)官方人均年收入不低于8000元。
第二十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。工资增长应坚持江南(中国)官方与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集体协商的方式,本着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,员工实际平均收入增长低于劳动增长率增长的原则,制定增资方案,确定增资比例和方法。
第二十一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应依法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统筹,并按员工的实际收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。
第二十二条 江南(中国)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福利费,用于员工福利。工会应协助江南(中国)官方合理安排使用福利费和协助江南(中国)官方做好特困员工的困难补助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员工供养的子女的医药费、学费补贴按国家有关文件,结合江南(中国)官方实际,依据江南(中国)官方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,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。
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工负伤、致残、死亡的待遇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
第二十六条 江南(中国)官方依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。加强安全管理,改善劳动条件,保障员工健康。员工在劳动过程中,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程。
第二十七条 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时,应及时通知工会,工会应参与事故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。
第二十八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应按国家规定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体检。积极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。对女员工每2年还应进行一次专项体检。
第二十九条 江南(中国)官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,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,防护用品,江南(中国)官方负责采取防寒降温措施等。
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奖惩
第三十条 对员工的有关奖惩按经职代会通过的江南(中国)官方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江南(中国)官方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工资总额的1.5%作为教育经费,专款专用,由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配合江南(中国)官方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岗前、岗中及转岗业务技能教育和培训及各种适应性培训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江南(中国)官方鼓励员工立足岗位,自学成才。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,对利用业余时间自修获得文凭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:获得大专文凭的奖励500元,获得本科文凭的奖励800元,获得研究生文凭的奖励1200元。对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的奖励按江南(中国)官方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劳动争议
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,属集体合同争议,工会与江南(中国)官方双方应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,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,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的,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,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三十五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,不得激化矛盾。
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、变更、解除、终止
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,双方应严格遵守,认真履行,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,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。
第三十七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,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,允许依法解除、终止合同:
(一)双方协商一致。
(二)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,使合同无法履行。
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,合同即行终止。
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3年(从2005年元月1 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)。视实际需要,每年可修订一次。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,双方经集体协商,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,即行生效,同时向全体员工公布。
第四十一条 由江南(中国)官方投资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,自行制定集体合同。
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。双方各执一份;一份留存备案;一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;一份报上级工会。
甲方:江南(中国)官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:江南(中国)官方工会主席
(签字盖章) (签字盖章)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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